《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9年起施行,并于2016年7月2日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与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对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资源起到重要作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根据其野外种群状况、珍稀濒危程度等因素,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任何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都不得私自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捕捉、人工繁育或出售购买利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海域出现的5种海龟,绿海龟(Chelonia mydas)、赤蠵龟(Caretta caretta)、棱皮龟 (Dermochelys coriacea)、玳瑁 (Eretmochelys imbricata) 和太平洋丽龟(Lepidochelys olivacea)均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提出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由农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法规。并分别于2011年1月8日和2013年12月7日进行了修订。
解了我国5种海龟保护、管理、奖励和惩罚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再来了解一下国际上对海龟贸易的管制吧!
《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所以又称《华盛顿公约》(英文缩写:CITES),并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至2013年共计有158个缔约国。该公约的签署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英文缩写:IUCN)推动,达成全球对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共识。
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可持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Ⅰ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Ⅱ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的物种,但若不管制其国际贸易,其族群量会继续降低,则可能升级入附录Ⅰ;附录Ⅲ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某一物种野外族群濒临灭绝,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
中国作为缔约国,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责任。目前,世界上的所有海龟均被列入《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