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题有效期、终止及延迟
1. 课题有效期:
1) 基金课题自获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课题批准后一年内。
2) 课题执行期限超过一年的,以执行期限为准。
2. 课题延迟:
课题如无法在一年内(或执行期内)按时完成,受资助者务必于课题有效期内提交延迟申请,经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仅限科研配套费)。没有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课题已按计划实施,一年后,剩余经费将被收回。
3. 课题终止:
1) 研究课题因故无法继续进行,或课题在执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合理原因时,申请人须向基金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
2) 已超过项目的截止时间而学者仍未到厦开展工作,课题自动终止。
二、支持内容
1. 生活津贴:
1) 杰出访问学者(含“郑重”杰出访问学者):4万元/月;
2) 高级访问学者:2万元/月;
3) 青年访问学者:1万元/月;
以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根据学者在MEL实验室实际工作天数结算,最多可以累积领取6个月。
2. 交通:
提供学者合作期内1次国际、国内往返机票。
3. 住宿:
1) 报销标准:杰出访问学者不高于500元/天,高级访问学者不高于400元/天,青年访问学者不高于300元/天;并且每月(以实际在厦日期计算)的上限为3000元。
2) 低于以上标准的实报实销;高于以上标准的部分由学者自付。
3) 访问学者可以租用校内公寓,价格为3000元/月/套;也可以选择校外酒店。
4. 科研配套:
青年访问学者可以申请最高2万元的科研配套经费,基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审批。
三、经费报销与管理
1. 学者须至少连续在MEL工作3天以上方可领取生活津贴,以往返机(车)票复印件上的日期为依据计算;由厦门大学代办纳税手续。
2. 学者须自行办理或委托合作人协助办理经费报销和津贴领取手续。具体办理程序:票据由本人签字确认——交MEL项目秘书——相关人员审核确认——取回已签字票据——到财务部门报账。
3. 科研配套经费使用规定(只针对青年访问学者)
1) 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并符合厦门大学的财务规定。
2) 课题经费仅限于在厦门大学进行财务结算。
3) 课题经费可用于资助与课题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交通费、材料费、小型仪器购置费和改装费、测试费、必要的野外调查采集费及文章版面费等。不能用于参加会议。
4) “交通费”是指青年访问学者第二次及以上赴厦门的费用。
5) “材料费、小型仪器购置费和改装费”等原则上应在厦门大学发生。
6) “测试费”的开支,一般指使用MEL开放仪器设备所需支付的测试费。
7) “版面费”是指发表署名受我实验室资助的文章所发生的费用。
8) 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和自装设备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或他用。
四、后勤安排
1. 访问学者直接联系MEL合作者安排访问行程;委托合作者或自行购买往返机票;如需办理签证,可由MEL行政办公室项目秘书协助。
2. MEL项目秘书将尽量为学者安排校内(思明校区或翔安校区)公寓;校外酒店可由合作者协助预订。
3. MEL行政办公室为学者安排办公室,实验室空间由合作者提供。
4. 访问学者的合作者协助学者办理厦门大学消费卡,以方便在食堂用餐。
5. 学者的讲座报告、学术交流等安排由合作者与项目秘书协调。
6. 未尽事宜,由课题组与MEL行政办公室进行协商。
五、 访问学者责任与义务
1. 在课题有效期内,访问学者在MEL的工作时间原则上累积不少于1个月。
2. 学者与合作者应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若有特殊情况需与MEL协商解决。
3. 访问学者来室工作期间需做学术报告,项目结束后30天内提交《MEL经费资助成果报告表》(网上在线填写),由受资助学者与合作者共同填写。
六、保险
建议外籍、香港和台湾的访问学者及其陪同人员(父母、配偶和子女)提前购买覆盖访问期间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购买的保险应至少可提供医疗福利,意外事故或疾病时免赔额低,医疗撤离至本国的费用,以及遣返遗体的费用。
七、研究成果
1. 项目成果为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与申请者所在单位共享。
2. 访问学者在本基金资助下所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完成单位须署名“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并标明受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访问学者基金”资助。
八、其它
本细则2016年4月修订并执行,MEL访问学者与开放课题基金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
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