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学者基金 Visiting Fellowships

访问学者与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更新)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MEL Visiting Fellowship Program
发布日期:2016-5-8      浏览次数:4184

一、课题有效期、终止及延迟

1.         课题有效期:

a)    基金课题自获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课题批准后一年内。

b)    课题执行期限超过一年的,以执行期限为准。

2.         课题延迟:

    课题如无法在一年内(或执行期内)按时完成,受资助者务必于课题有效期内提交延迟申请,经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仅限科研配套费)。没有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课题已按计划实施,一年后,剩余经费将被收回。

3.         课题终止:

a)    研究课题因故无法继续进行,或课题在执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合理原因时,申请人须向基金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

b)   已超过项目的截止时间而学者仍未到厦开展工作,课题自动终止。

 

二、支持内容

1.         生活津贴:

a)    杰出访问学者(含郑重杰出访问学者):4万元/月;

b)   高级访问学者:2万元/月;

c)    青年访问学者:1万元/月;

    以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根据学者在MEL实验室实际工作天数结算,最多可以累积领取6个月。

 

2.         交通:

提供学者合作期内1次国际、国内往返机票。

3.         住宿:

a)    报销标准:杰出访问学者不高于500/天,高级访问学者不高于400/天,青年访问学者不高于300/天;并且每月(以实际在厦日期计算)的上限为3000元。

b)    低于以上标准的实报实销;高于以上标准的部分由学者自付。

c)     访问学者可以租用校内公寓,价格为3000//套;也可以选择校外酒店。

4.         科研配套:

    青年访问学者可以申请最高2万元的科研配套经费,基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审批。

 

三、经费报销与管理

1.      学者须至少连续在MEL工作3天以上方可领取生活津贴,以往返机(车)票复印件上的日期为依据计算;由厦门大学代办纳税手续。

2.      学者须自行办理或委托合作人协助办理经费报销和津贴领取手续。具体办理程序:票据由本人签字确认——MEL项目秘书——相关人员审核确认——取回已签字票据——到财务部门报账。

3.      科研配套经费使用规定(只针对青年访问学者)

a)   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并符合厦门大学的财务规定。

b)   课题经费仅限于在厦门大学进行财务结算。

c)    课题经费可用于资助与课题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交通费、材料费、小型仪器购置费和改装费、测试费、必要的野外调查采集费及文章版面费等。不能用于参加会议。

d)    “交通费是指青年访问学者第二次及以上赴厦门的费用。

e)    “材料费、小型仪器购置费和改装费等原则上应在厦门大学发生。

f)     “测试费的开支,一般指使用MEL开放仪器设备所需支付的测试费。

g)     “版面费是指发表署名受我实验室资助的文章所发生的费用。

h)    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和自装设备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或他用。

 

四、后勤安排

1.      访问学者直接联系MEL合作者安排访问行程;委托合作者或自行购买往返机票;如需办理签证,可由MEL行政办公室项目秘书协助。

2.      MEL项目秘书将尽量为学者安排校内(思明校区或翔安校区)公寓;校外酒店可由合作者协助预订。

3.      MEL行政办公室为学者安排办公室,实验室空间由合作者提供。

4.      访问学者的合作者协助学者办理厦门大学消费卡,以方便在食堂用餐。

5.      学者的讲座报告、学术交流等安排由合作者与项目秘书协调。

6.      未尽事宜,由课题组与MEL行政办公室进行协商。

 

五、  访问学者责任与义务

1.      在课题有效期内,访问学者在MEL的工作时间原则上累积不少于1个月。

2.      学者与合作者应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若有特殊情况需与MEL协商解决。

3.      访问学者来室工作期间需做学术报告,项目结束后30天内提交《MEL经费资助成果报告表》(网上在线填写),由受资助学者与合作者共同填写。

 

六、保险

    建议外籍、香港和台湾的访问学者及其陪同人员(父母、配偶和子女)提前购买覆盖访问期间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购买的保险应至少可提供医疗福利,意外事故或疾病时免赔额低,医疗撤离至本国的费用,以及遣返遗体的费用。

     

 
 

 

七、  研究成果

1.      项目成果为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与申请者所在单位共享。

2.      访问学者在本基金资助下所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完成单位须署名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并标明受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访问学者基金资助。

 

八、其它

    本细则20164月修订并执行,MEL访问学者与开放课题基金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

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