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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稿)
发布日期:2013-1-9      浏览次数:2733

为了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维护实验室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订《厦门大学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稿)。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已讨论并同意于20131月起实施该试行稿。与此相关的网络成果提交与编号系统将于近日上线。

 

以下为《规范》(试行稿)正文:

 

厦门大学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维护实验室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厦门大学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所有成员(含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及其学生、博士后)以及在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兼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或自己发表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如引用他人未发表资料,引用前必须征得被引用者同意并保障作者权益。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直接引用必须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使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引文中的相关内容并加以标注。

(二)   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三)   在科技探索中,必须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   鼓励人员协作与数据共享,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须按照出版物的要求,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或其他方式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四条            在第二条所列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   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或联合署名发表。

(三)   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   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   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六)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或先在中文期刊发表,再翻译成英文发表(中英文期刊为姊妹期刊明文允许除外)。

(七)   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承诺与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要求相关人员署名“厦门大学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文章或其他学术成果,在正式发表前必须在实验室网站上在线提交《学术规范承诺书》,承诺该文章没有违反学术道德。

第六条            网络系统将通过MEL相关人员提交的承诺书自动生成成果编号。如在正式发表前未收到作者的承诺书,MEL将不承担任何相关后果,该成果也将不编入实验室的论文成果。

第七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一经查实,依情节、后果严重程度,将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在人事任用、学术晋级、研究生毕业、博士后出站中,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否决,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获取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范由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201311日起试行。